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1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6 月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签署《租赁合同》(胶州盛天国际项目),约定公司承租浙泰公司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1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 项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21年8月,浙泰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794 号】。具体事项详见2021年8月26日、2021年12月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3月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鲁民终351号】,就浙泰公司诉公司一案,公司与浙泰公司均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 179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但一审对涉案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认定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更正。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浙泰公司承担。
(三)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延迟交付,仅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银座集团并未以交付延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涉案全部房屋存在预先抵押且超过2/3的房屋已经被司法拍卖的情形下,银座集团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图纸迟延交付过程中银座集团存在过错和房屋查封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为由认定银座集团也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继而认定合同解除双方均存在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更正。
1、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抵押的事实未予认定,导致重大事实认定不清。涉案房屋抵押在先,且青岛市南区法院要求腾空拍卖 201/401/402室、青岛中院要求腾空拍卖110/111/112/203/302/303室,在此情形下,超过2/3的房屋已经被拍卖处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照《租赁合同》第14.4条和《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2、一审法院故意模糊案件事实,掩盖了浙泰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涉案房屋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全部抵押且现在已被全部查封,并超过2/3的房屋已被腾空拍卖,银座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银座集团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浙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浙泰公司于原审中的第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银座集团承担。
(三)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浙泰公司已经实际投入5048.793725万元进行装修,并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而银座集团因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迟迟无法开业,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公司单方原因造成,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
2、浙泰实业主张的违约金、装修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等费用均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根据进展情况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