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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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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ST当代 公告编号:2022-013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3月9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9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北塔A座8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施亮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201,480,3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51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96,880,5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9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59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8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5,53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93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4,59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825%。

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462,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5%;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2、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447,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7%;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鑫磊 梁慧茹

3、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委派张鑫磊、梁慧茹两位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9日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梁慧茹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系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2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2年3月9日下午2:30在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北塔A座8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亮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6,880,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15人,代表股份4,59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825%。参会股东均为2022年3月2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分别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1,462,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股1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5%;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关于拟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1,447,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股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7%;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张鑫磊

承办律师 :

梁慧茹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