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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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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2-02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2月25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2022年3月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人员外,其余核查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根据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及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等相关公告,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其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相关交易系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所发生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根据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是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2-02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3,705,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01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5,040,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07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66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885,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0,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66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4%。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6,897,2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44%;反对6,808,0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077,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641%;反对6,808,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5,830,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65%;反对7,735,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697%;弃权1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1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982%;反对7,735,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978%;弃权1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40%。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5,830,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65%;反对6,759,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39%;弃权1,115,5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9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1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982%;反对6,759,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19%;弃权1,115,5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99%。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任远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