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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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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2-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2月16日,投票时间为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17:00止。

根据统计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2)沪静证经字第297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阎嘉羽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阎嘉羽于2022年2月11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为审议《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其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根据其确定的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一、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2年2月16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二、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15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三、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3月11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2022年3月14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出席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阎嘉羽、蒋璐对截止至2022年3月11日17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3217329.32份,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87.91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0.003%,未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卓逸、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吴曹圆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计票结果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