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九)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5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信访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01号,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确认,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述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1),于2022年1月1日、1月13日、1月21日、1月28日、2月12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5日、3月12日披露了《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一)至(八),预计不晚于2022年3月18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延期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问询函》涉及问题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事项较多且部分内容需要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全部工作,为保证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公司将再次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22年3月25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52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京东市监(王府井)字[2022]031601号),具体如下: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经查,你(单位)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702-709,实际未在此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及时办理经营住所变更登记。(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罚款。)
改正内容及要求:自接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经营住所变更登记,将经营住所变更为实际经营住所。
如对本责令改正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目前,公司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以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至今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面临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存在实际经营以及外来投资合作意向,具备重整价值向青岛中院申请对青岛中天进行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法院正式受理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青岛中天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核心资产将会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破产重整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江苏泓海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相关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二)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亿元至-72亿元;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亿元至-21亿元;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亿元至-7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后可能被终止上市。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剩余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50,279.47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2,899.65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17件,一审均已判决。
(四)公司目前经营风险较高,大部分油气资产已处于抵押状态。因债务逾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及账户大部分已处于冻结状态,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可能存在因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查封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五)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如公司因前述立案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5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结案通知书》(2022)苏0281执36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
2021年9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建工”)因与江苏泓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阴建工、江苏泓海于2021年1月28日签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江苏泓海将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110KV变配电所剩余工程发包给江阴建工施工,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金额为548万。签约后江苏泓海支付了10%预付款,江阴建工进场施工。2021年5月2日前江阴建工已完成工程量95%以上,江苏泓海及监理单位于2021年6月4日对已完工程及未完工程部分进行了确认,形成《已完工程确认单》。江阴建工请款后江苏泓海仍未支付,江阴建工被迫停工。后江阴建工自行复工并完成了之前确认的全部未完成工程,江苏泓海于2021年8月2日予以确认。江阴建工已完成全部工程,江苏泓海未支付剩余款项,因此,江阴建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苏0281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泓海向江阴建工支付工程款3,8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江阴建工在工程款3,836,000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110KV变配电所剩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本次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至此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0281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收到《结案通知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结案通知书》(2022)苏0281执363号,本次诉讼属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已执行完毕,故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5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95,540,970元人民币(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 本次涉诉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0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7);2020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2);2021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六)》(公告编号:2021-2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剩余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50,279.47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2,899.65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17件,一审均已判决。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0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20-087),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皖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2),判决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8,400万元人民币及名义货价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884,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之后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承担还款义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租赁”)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民终507号,该判决书驳回了正奇租赁的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二、再审裁定情况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正奇租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驳回正奇租赁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