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982民初546号、(2022)苏0982民初546号之一,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62198,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1204-5号,法定代表人:郭俊梅。
被告(被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
0707155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机构。
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48815G,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1号,法定代表人:韦广权。
二、法院裁定情况
申请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瑞凯公司审计机构、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29日作出(2021)冀0123民初8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4000 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 年6月15日,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大丰法院处理(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裁定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8月3日石家庄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因申请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在大丰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大丰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苏0982 民初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申请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