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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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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公告

2022-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ST维维 公告编号:临2022-016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任冬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任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任冬同志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任冬 男 1976年1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

2002年8月至2008年11月,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采供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管理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9年10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ST维维 公告编号:2022-01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任冬同志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于航航同志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赵惠卿同志,常务副总经理唐士军同志,副总经理曹荣开同志、孟召永同志、曹军同志、陈洪卫同志及财务总监赵昌磊同志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成立维维股份食品饮料及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7、8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议案7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泉、李文章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ST维维 公告编号:临2022-014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林斌同志因升任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上述职务后,其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斌同志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林斌同志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增补董事并选举新的董事长,在公司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之日前,林斌同志将依据《公司章程》继续履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林斌同志在任职公司董事长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林斌同志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ST维维 公告编号:临2022-015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任冬同志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任冬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任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任冬同志简历见附件。

2、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王志雷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王志雷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志雷同志简历见附件。

3、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万辉同志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长提名万辉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万辉同志简历见附件。

4、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详见2022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公司经营层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详见2022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2022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1、任冬 男 1976年1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

2002年8月至2008年11月,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采供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管理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9年10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王志雷 女 1974年3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硕士

1997年8月至2000年5月 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分行职员;

2000年6月至2006年9月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12月至2020年1月 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 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部试用员工;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部副经理;

2021年8月至今 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部经理。

3、万辉 男 1985年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2008年10月至2013年7月,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区域客户经理、徐州倍力集团融资专员;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经理助理;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副经理;

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

2021年8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2020年11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ST维维 公告编号:临2022-017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股份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对关联资金拆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7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股票简称由“维维股份”变更为“ST维维”,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8)。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一)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解决情况

公司在2021年通过自查发现,维维集团于2016年5月、8月及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对公司形成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4,678.15万元,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存在违规担保金额52,200.00万元。发现上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后,公司积极督促维维集团归还占用资金,并积极解决违规担保问题,且维维集团积极筹措资金,相关款项已全部用于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维维集团已全额清偿自查发现的资金占用本金94,678.15万元,且于2021年4月21日清偿了资金占用形成的利息2,692.29万元,即截止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维维集团已全额清偿以前年度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公司2019至2020年存在违规担保共计52,200.00万元,其中,形成资金占用2.72亿元,未形成资金占用2.5亿元。关于形成资金占用的2.72亿元,已包含在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4,678.15万元内,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关于未形成资金占用的2.5亿元,其中1.5亿元已由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归还贷款解除,截止2020年末违规担保余额10,000万元分别由维维集团在2021年3月10日归还4,000万元、2021年3月25日归还6,000万元予以解除。

(二)内部控制的整改措施

为彻底清偿化解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全面自查,积极整改,就自查发现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积极查漏补缺,完善内控管理。2020年11月16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了改选,在管理机制方面,充分发挥公司控股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优势,强化公司治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020年12月份完善采购与付款、筹资与投资、公司盖章等流程。

(2)调整管理总部的组织架构,更换管理人员。2021年2月,公司下发《关于管理总部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将原五大中心调整设置为八部一室一中心,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对于曾经涉及资金占用的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重新任命了新的负责人,为进一步保证资金安全,新增财务管理部副部长一名,专业管理资金。

(3)调整徐州地区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21年1月,公司下发《关于对总部及徐州地区子公司相关财务负责人调整的通知》,对于徐州地区的财务负责人进行全面轮岗,以保证财务工作的独立性。

2、公司第二大股东维维集团积极筹措资金,相关款项已全部用于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努力化解占用担保风险。

3、公司联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详细自查所有涉及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会计凭证,彻底自纠,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收回。

4、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执行力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防范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的长效机制。为防止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内审部门及财务部门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情况。

5、统一思想,加强学习。通过本次整改,股东维维集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牢固树立起“杜绝任何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的合规自觉,牢牢守住“大股东及其他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这条底线,绝不触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高压线”。

同时,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提升守法合规意识,高度重视并落实内控完善工作,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并将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有关文件精神,持续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升内控有效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控有效运行。对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173号)、《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177号)、《关于公司2021年度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178号),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内控有效运行的专项意见并同意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其他风险警示条款进行了逐项排查,经排查,公司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存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