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2-028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2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2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3名,代表股份数量163,48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名,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63名,代表股份数量163,48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62名,代表股份数量10,161,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55万吨氨醇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316,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53%;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3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0,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152%;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5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263,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31%;反对2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6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37,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975%;反对2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00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李萌律师、秦小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