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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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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2022-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7版)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浙商银行”)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一、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建议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1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45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80亿元。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

(一)2021年,全球经济有所复苏,但在新冠疫情影响下,面临供给出现扰动、通胀不断上升、债务达到创纪录水平等多重挑战。在此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加大普惠小微、碳达峰碳中和、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二)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断加强,对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和计量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慎的规定。商业银行需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资本充足率水平需保持合理水平,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和为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配股进程、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要求,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加强资本积累,聚焦主责主业,深化金融科技创新,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和践行普惠金融,支持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股东长期回报。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三、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为了确保配股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促进浙商银行长远发展。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2020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10月1日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1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H股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少东,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少东1993年加入毕马威香港,2000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拥有超过20年的审计经验。陈少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少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陈思杰,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思杰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潘盛,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潘盛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潘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婉珊,是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51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60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26%。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声明: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3月2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公司给予横店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中,仅与横店集团的交易构成证监口径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本公司与横店集团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上述关联交易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本公司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内部数据和风险计量技术完善优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而进行的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事项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内部数据和风险计量技术完善,本集团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了优化。遵循会计准则精神,此次变更旨在强化信用风险区分度,提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精细化程度。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减少本集团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2.75亿元,增加本集团税前利润人民币2.75亿元。本集团2021年度信用减值损失人民币248.31亿元,同比增长23.1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本集团当期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本集团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也可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刊登的本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并认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最新外部及内部可观测数据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所载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