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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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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80版)

2022-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0版)

6、其他说明

2020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2021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公司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就企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该解释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和影响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分类计提,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率为0-5%。

(二)变更原因

公司目前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统一为10年,主要是针对原供排水等主营业务的机器设备实际使用年限进行会计估计。随着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除供排以外的新增业务机器设备投入比例逐步加大,且不同业务之间的机器设备在专用性、日常损耗率、维保周期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使不同类别的资产折旧年限与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根据相关会计法规规定,对公司业务运营情况、现有机器设备种类及实际使用年限等现状进行综合考虑,决定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目前的10年调整为10-15年。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仍然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分类计提,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调整为10-15年,残值率仍为0-5%。

(四)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经测算,不考虑公司在2022年度增减变动的固定资产,本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将减少2022年度折旧额1,133.17万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2022年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三、审核程序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2022年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已经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