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证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2-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同前次披露的公告(临2022-008),即:公司于2017年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93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1.78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3.15亿元,公司将根据此结案证明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届时,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利润增加3.15亿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的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5753号裁决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建四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
2022年3月18日,中建四局与宁波中百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2022-008)。中建四局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结案申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一中院的《执行结案证明》,经中建四局确认:中建四局、宁波中百双方就本案所有的债权债务以已经发还的178,452,830.82元案款为限;上述执行标的系宁波中百依据5753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内容所履行的保证债务;中建四局承诺在宁波中百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就本案所涉5753号裁决书及相关担保函事项不再有任何的执行诉求。上述申请,北京一中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此《执行结案证明》导致宁波中百与中建四局双方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同《执行和解协议》(临2022-008)影响,即:公司于2017年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93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1.78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3.15亿元,公司将根据结案证明冲回相应预计负债。届时,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利润增加3.15亿元。
公司因此担保纠纷一案遭受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证明》。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