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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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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22-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3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

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9月19日至 2022年3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4月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华业路666号公司底盘事业部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鸿飞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项需要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超峰律师、阎冠宇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