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2-03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四
●涉案金额:人民币2848.61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煤炭公司)因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起了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至5月份期间,原告潞安煤炭公司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洗原煤”计19719吨,价值2848.61万元并托运至“连云港东(上)”火车站。货物到港后被李琴及其实际控制的硕阳贸易和琅瑞货代未经原告同意将货物提取。原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系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或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货物交付与李琴及其实际控制的硕阳贸易和琅瑞货代。原告自得知货物被李琴及其实际控制的硕阳贸易和琅瑞货代提取后,与其多次协商,但是李琴及其实际控制的硕阳贸易和琅瑞货代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或返还货物。原告要求李琴及其实际控制的硕阳贸易和琅瑞货代支付货款或返还货物。因被告四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处分原告的货物,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潞安煤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四被告支付货款2848.61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份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若被告不支付货款,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原质原量返还货物“洗原煤”计19719吨,并赔偿损失(以货款2848.61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份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