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药股份”、“发行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都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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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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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国都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相关情况,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柳药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柳药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柳药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文件;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对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10、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柳药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相关情况。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国都证券对柳药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经核查,国都证券认为柳药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柳药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柳药股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柳药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截至2021年12月31日,柳药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累计转股8,755股,转股事项尚未完成。国都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翁振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3日
保荐代表人签字:许捷、赵英阳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