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以买方所下订单为准。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收到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工程核级不锈钢无缝管件设备供货合同》《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核级不锈钢无缝管件设备供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甲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乙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工程及徐大堡核电站3、4号机组工程核级不锈钢管件设备采购
合同标的:核级不锈钢管件
交货时间:
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工程,首批交货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
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首批交货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计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玖万玖仟叁佰贰拾玖元陆角(¥55,999,329.6元),实际结算金额以买方所下订单为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73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
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
成立日期:1985年1月17日
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核电和其他核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材料订货、施工管理、试车调试;核电工程以及其它核工程的前期项目策划、项目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勘察、环境评价、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技术培训、生产仪器仪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分别发生类似业务2,375.77万元(不含税)、102.04万元(不含税)、0万元;
4、经查询,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工程核级不锈钢无缝管件设备供货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核级不锈钢管件
3、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玖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捌角(¥27,999,664.80元),实际结算金额以买方所下订单为准。
4、交货时间:
首批交货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原材料款、制造开工款、到货款、竣工文件款、PAC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6、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7、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立即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司合同章。
(二)《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核级不锈钢无缝管件设备供货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核级不锈钢管件
3、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玖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捌角(¥27,999,664.80元),实际结算金额以买方所下订单为准。
4、交货时间:
首批交货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原材料款、制造开工款、到货款、竣工文件款、PAC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6、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7、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立即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司合同章。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新峰管业在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足项目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计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玖万玖仟叁佰贰拾玖元陆角(¥55,999,329.6元),约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07%,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2、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工程核级不锈钢无缝管件设备供货合同》
《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核级不锈钢无缝管件设备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