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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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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2022-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3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2月17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或“本院”)通知,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荆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2年3月14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一],荆州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限期为6个月的预重整工作,并由荆州中院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2022年3月1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号)公告了相关事宜。

●202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四],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管理模式、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责任人,待确定之后,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要求另行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荆州中院《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四]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经讨论研究,本院决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接收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审查;

2、调查债务人资产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3、指导债务人进行信息披露;

4、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

5、根据预重整工作推进情况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6、监督债务人的生产经营;

7、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责任人,待确定之后,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要求另行披露。

二、风险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