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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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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三)上一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注:1.以上交易事项均为经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14)。

2.以上交易事项在2021年度的预计金额均以实际发生数计算,无固定的获批额度,亦不存在超过获批额度开展交易情况。

3.上表中个别项目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在计算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时按保留两位小数取值为0.00%。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法人

1.亚泰集团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宋尚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32.49亿元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主要经营范围:建材、房地产开发、煤炭批发经营、药品生产及经营(以上各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经营)、国家允许的进出口经营业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亚泰集团总资产5,694,637.51万元,净资产1,465,983.15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98,023.04万元,净利润3,175.67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亚泰集团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30.81%股份,亚泰集团及其关联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3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亚泰集团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法人

1.吉林信托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洪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15.97亿元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主要经营范围:(本外币)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吉林信托总资产666,500.35万元,净资产364,929.23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689.81万元,净利润362.57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吉林信托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本公司11.80%股份,吉林信托及其关联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3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吉林信托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银华基金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2.22亿元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项目。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银华基金总资产655,844.15万元,净资产366,789.49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98,557.85万元,净利润92,229.54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银华基金是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银华基金18.90%股份,公司董事长李福春先生任该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银华基金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其他关联法人情况

其他关联法人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除前述关系外,公司与该等关联方无其他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和金融服务交易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和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服务、出租交易席位、代销金融产品、投资银行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存款服务、研究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等。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等,经公平协商确定。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交易、债券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关联方认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同业拆借、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的价格或费率参照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经公平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公司根据业务正常开展需要,新签或续签相关协议。关联交易发生超出预计范围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合理收益。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预计的2022年及2023年1月1日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事项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公司与关联方将按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及2023年1月1日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已经公司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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