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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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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8版)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租赁准则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5、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租赁资产均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12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本公司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无影响。

(二)解释14号的主要内容

解释14号主要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所适用的PPP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4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6、执行解释14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解释14号对2021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执行解释14号对2021年1月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无影响。

(三)解释15号的主要内容

解释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19年12月20日,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中新集团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需对中新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中信证券对中新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2月28日,保荐机构对中新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全面核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内容。现场检查结束后,中信证券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发行上市之前,中新集团已建立健全了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21年度,中新集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情况良好,并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21年12月28日,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对中新集团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督导公司完整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3、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13号”《关于核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89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9,436,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2,000,000.00元。实际到账金额人民币1,377,957,182.29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3,170.09元(含税金额人民币20,758,280.3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2月17日全部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0468799_B01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已实施完毕。

4、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进行了事前事后查阅,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会议文件及决议,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保荐机构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认为公司职能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2021年以来,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并遵照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中新集团2021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根据保荐人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以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中新集团2021年度未发生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保荐代表人:张新 宋永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3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集团”)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已于2022年4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6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铭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中新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中新集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审议通过《中新集团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中新集团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重大缺陷。《中新集团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中新集团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中新集团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7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9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9日

至2022年5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中新集团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异地股东可以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还需提供与上述第 1、2 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 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楼会议室

电话: 0512-66609915

(五) 登记时间:2022年4月29日(星期五)上午 9:00--11:00 时,下午 1:00--4:00 时。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6609915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48楼

(二)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为避免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和传播风险,不建议公司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参与表决,推荐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