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45版)
(上接245版)
(二)赤骥控股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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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赤骥控股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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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
4、宁波中院批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民事裁定书(2020)浙02破4之一号》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的说明
6、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
10、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1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所在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代表的机构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叶 骥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朱俊峰
财务顾问主办人:
肖 萌 俞 晴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叶 骥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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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叶 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