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4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246版)

2022-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6版)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重整投资协议》,梓禾瑾芯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对付款安排进行了约定(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三)付款安排”),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九)违约责任条款”),对未及时付款产生的补偿计息方式进行了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每笔剩余投资款实际支付日期间,乙方尚未支付的剩余投资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日计息,以进行合理补偿),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梓禾瑾芯应确保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重整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至少人民币15亿元的投资款。在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后,梓禾瑾芯可向重整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后续投资款的支付时间和具体金额,所有剩余投资款的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2021年3月31日。基于该书面申请未按照付款安排约定支付投资款的,梓禾瑾芯无需承担重组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实际付款情况(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五节资金来源”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与上述关于付款安排的约定存在付款义务履行时的时间差异,由此触发了梓禾瑾芯对管理人将承担因未严格履行付款安排导致的违约金及补偿利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管理人尚未就以上协议履行差异作出下一步安排,具体违约金及补偿利息金额尚不确定,具体给付时间未在重组协议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没有收到管理人就以上协议履行差异提出的违约金和/或补偿利息的书面给付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因以上协议履行差异承担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综合考虑以上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明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合约、协议文件、重整计划;、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合伙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及相关借款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

重大交易的声明;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6个月内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10、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6个月内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函;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5、赤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9年财务报表及2020年审计报告;16、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本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