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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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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2-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版)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22-01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基本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变更,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公司现有九名董事,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蒋晓萌董事长主持,经审议与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公司现有五名监事,全体监事亲自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天赐先生主持,经审议与表决,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对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执行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3、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低价值资产经营租赁合同,公司采用简化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对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的具体影响为: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68证券简称:尖峰集团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6日

至2022年5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5月25日,上午 8:30一12:30,下午 13:00一17: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董事会办公室306室。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一)、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一)、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以到达邮戳为准。以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上述授权委托书原件应至少在2022年5月25日下午17:00前送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联系人:朱坚卫、余果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0579-82324699

传真:0579-82320582、0579-82324699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306室。

邮编:321000

2、本次大会现场会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尖峰集团十一届7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