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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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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
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2-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3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

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11.5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021年7月24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凯乐科技临2021-034号)。公司与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或“本院”)提起诉讼,荆州中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鄂10民初233号)。考虑到本合同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因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民事案件不宜继续推进。荆州中院按照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已撤回起诉处理结案。近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鄂10民初23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基本情况

1、《民事裁定书》(2021)鄂10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21)鄂10民初23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5亿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本案按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因本案按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民事裁定书》(2021)鄂10民初233号之二

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13876

住所: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告: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77161042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主楼北座2号楼18层1801、1802、1804、1806

法定代表人:顾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10民初233号之一);

2、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10民初233号之二);

3、公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公公(经)立字[2022]324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3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债务人”)债权人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号)。2022年3月14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一],荆州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限期为6个月的预重整工作,并由荆州中院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号)。202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四],荆州中院决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号)。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现将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要求

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8:00前备齐债权申报材料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须知及相关示范文本请登录(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yczgg/ggxq?yczgg=BFA662A8C7D45468B85957CFD49B0953)查阅和下载。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申报方式。申报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债权申报(若同时以两种方式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将以网络申报方式申报的债权材料为准):

(一)登录债权申报网站(https://zqsb.jiulaw.cn/index/80060)进行债权申报。

在通过债权申报网站填写申报材料前,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逐页加盖印章/加盖骑缝章(机构债权人)或逐页签字捺印(自然人债权人)后方可上传至申报系统。

债权申报材料在线提交完成并通过形式审核后,请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管理人指定通讯地址存档备查,收件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并在邮寄单上注明“(债权人姓名/名称)债权申报”字样,保留邮件寄送底单备查(仅限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临时管理人在进行债权审查过程中,将视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请保持通讯畅通。

(二)现场申报

申报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15号债权申报办公室

申报时间: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现场申报开放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限内每周一、周三(法定工作日)下午14:00-17:00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三、临时管理人指定联络方式和工作时间

临时管理人指定通讯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如下:

指定通讯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15号债权申报办公室

邮政编码:434000

联系人:张律师

电话:0716-4317306,0716-4317307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四、其他说明

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已向荆州中院申请对凯乐科技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目前荆州中院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荆州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后续荆州中院裁定受理凯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凯乐科技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后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