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2-01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诸暨华越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
●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拟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风险提示: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但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海越资管的出资额。
一、交易概述
2022年4月18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越资管因发展需要,与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睿银”)和其他1名有限合伙人签订了《诸暨华越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海越资管拟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目标募集金额总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3,200万元。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管理人
富华睿银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宗佩民
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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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4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1019-2室
财务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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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务数据来自2019年、2020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21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富华睿银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富华睿银与公司、海越资管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富华睿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富华睿银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参与发起本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自然人):靳晓雅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越资管拟以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本基金外,靳晓雅也将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公司、海越资管与参与发起本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诸暨华越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金山湖村460号105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出资人、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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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期限
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为7年,有限合伙的投资期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投资期结束后进入退出期,退出期为2年;退出期结束后进入延长期,延长期2年。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持有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有限合伙经营期限与投资期可以延长。
(三)基金管理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宗佩民。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办理基金备案等相关事项。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投资业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在其投资期和退出期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不设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和退出决策需经全体合伙人持有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四)托管事项
有限合伙选择一家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有限合伙帐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具体托管事宜由有限合伙与托管机构另行订立托管协议。
(五)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禁止行为
1.投资目标
通过从事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股权投资,以推动所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3.投资禁止行为
A.本合伙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标的企业实施投资,不得通过债权或过桥融资等方式投资标的。本合伙企业不得为标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B.未经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合伙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规定即被视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合伙企业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启动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程序。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退伙
1.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或退出投资所取得的项目收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利润分配,扣除该投资企业投资成本和有限合伙应付而未付的有限合伙税费后的余额为可分配利润。合伙企业收入在预留应付的合伙企业的合理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A.首先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B.仍有剩余的,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实现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按照年化8%计算的基准收益,基准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基准收益=实缴出资额×(8%÷365)×各合伙人该笔实缴出资的入伙期间(天),各合伙人入伙起始时间以其实际缴款到账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为实缴出资返还之日;
C.若按上述顺序分配后仍有剩余,将剩余收益的20%用于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80%按分配时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
2.亏损分担
A.企业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承担。
B.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应以届时之公允价格办理该合伙人的退伙事宜:
A.违法违规、违反本合伙协议或损害本基金利益,经占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退伙;
B.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质并影响本基金经营的;
C.有限合伙人在本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接、间接严重影响本基金经营的;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E.有限合伙人在本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F.《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情形。
五、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海越资管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资领域、提升公司资本运作能力,获得投资收益,巩固和提高公司竞争力。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海越资管自有资金,海越资管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六、风险提示
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但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海越资管出资额。海越资管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