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17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因与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4,550.23万元、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其中诉讼本金变更为2,888.97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93)。
二、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20.20939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9.642万元。
(3)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4.53万元。
(4)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项判决内容与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2,320.20939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评估费由原告和被告按比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未付工程款,智航新能源已于事实发生之日时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智航新能源已于2021年对上述违约金、停工损失等费用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已委托律师拟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认为: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智航新能源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智航新能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的全部资产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智航新能源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审计制度,财务、财产完全独立,不存在与智航新能源的财产混同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需对智航新能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17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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