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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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2-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9,054,525.87元、利息、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21,464,050.89元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上述款项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公司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中已经考虑了上述潜在损失的影响,不会对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晶科技”)于2022年1月完成对其持有的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股权转让后,被动形成公司对深圳鹏赫提供财务资助21,464,050.8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15日和2022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收到深圳鹏赫支付上述款项中的任何金额。考虑深圳鹏赫所处的行业生产经营环境、经营状况等,为充分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就上述欠款事宜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机构名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喻信东

2、被告一: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塘尾大道边正风工业区A3幢1层,A2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苏明

被告二:苏强

被告三:苏明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9年2月18日,泰晶科技与深圳鹏赫签订《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深圳鹏赫向泰晶科技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年利息8%,按年计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深圳鹏赫实际控制人苏强、苏明自愿以所持有的深圳鹏赫的39%的股权作为担保对本协议所借款项提供部分担保即担保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元整。

2019年2月17日,苏强、苏明与泰晶科技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协议书》约定,苏强、苏明将其两人持有的深圳鹏赫合计39%股权质押给泰晶科技,为深圳鹏赫向泰晶科技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4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本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为上述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偿还之日止。

在深圳鹏赫经营期间,为补充深圳鹏赫流动性资金,泰晶科技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累计向深圳鹏赫提供借款人民币19,054,525.87元,截止2021年11月16日深圳鹏赫欠付泰晶科技利息人民币2,409,525.02元,深圳鹏赫欠付泰晶科技本息合计人民币21,464,050.89元。

2021年11月17日,泰晶科技向深圳鹏赫出具《深圳鹏赫欠泰晶科技往来款》,深圳鹏赫在该文件上加盖公章,苏强、苏明在该文件上签字,三被告就欠付的上述本金和利息予以确认。同日,深圳鹏赫单方向泰晶科技出具《承诺函》,承诺就欠付的上述款项于2026年11月16日前分六期以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等无权利瑕疵的合法财产)向泰晶科技支付完毕。

(二)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054,525.8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11月16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409,525.02元(计算方式:以19,054,525.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8%计算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照年利息5%计算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以21,464,050.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苏强、苏明持有的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39%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

5、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21,464,050.89元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上述款项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公司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中已经考虑了上述潜在损失的影响,不会对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