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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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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4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2年5月5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投资者可在此期间办理申购及赎回业务。自2022年5月5日(含)至2022年5月11(含),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申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管理人对开放期进行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监管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自开放期结束之日起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个开放期首日(不包括该日)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份额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且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联系人:施越

客服电话:4008895597

网址:https://htamc.htsc.com.cn/

7.1.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份额,不安排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7]13 号公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13号)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为使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更加公平、合理,经与相关托管人协商一致,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管理的基金所持有的下列股票自2022年4月26日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