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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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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06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集团薪酬考核及调薪原则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关于集团薪酬考核及调薪原则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集团薪酬考核及调薪原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四)《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五)《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六)《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6)。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8号文)《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1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4,392.04万元,收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1,686.5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3,041.30万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2,201.34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5,252.96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为人民币27,50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9,40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252.96万元(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0年7月,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630201040025100),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81257608300),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40100100157456),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307007029200106776)。2021年7月,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和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53900127910520)。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以来,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4,392.04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8,097.39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民币5,658.72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2,438.67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7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人民币9,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0年7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4,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21年 7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金额为人民币27,5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9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1年度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或经内部决议修改后披露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截至本报告期末计划使用募投资金的投入金额。

注2: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5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永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了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相关内容。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经营亏损,且净利润为负,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相关内容。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2021年持续健全完善了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内控体系运行情况。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1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以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七)《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年报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报编制及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1年年度报告》及《埃夫特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八)《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议案内容无异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1年度审计报告》。

(九)《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内容、格式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一季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十一)《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股东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十二)《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监事薪酬方案无异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议案无异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 4月 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2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0日

至2022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10、议案12-15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7、议案11、议案15已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6、8、9、10、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hinda Holding S.A.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9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楼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2年5月19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股东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现场要求,接受身份核对和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防疫工作。会议当日体温正常、安康码显示绿码者方可参会;谢绝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非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距离。若会议召开当日当地政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新的防疫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参会者配合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4、会议联系人:季先萍

5、电话:0553-5670638

6、传真:0553-5635270

7、邮箱:ir@efort.com.cn

8、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楼证券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8号文)《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00股,每股发行价为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9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埃华路”)、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希美埃”)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基本情况

芜湖埃华路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芜湖希美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增加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埃华路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45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希美埃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提供资金。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股东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借款,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末拥有合伙人203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1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04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3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包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教育及制造业。

第二签字会计师:周浩先生,于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于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制造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浩先生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为22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50万元,均为含税金额。2022年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