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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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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5.2.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六、会计报表附注

6.1本会计报表无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6.2或有事项说明

本公司对发放的已逾期的贷款提起诉讼,全部已判决并胜诉,公司正积极对相关债权进行追讨。

6.3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有关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要资产转让或出售。

6.4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4.1.1 信用风险资产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6年1月起调整了信用风险资产的统计范围,主要为将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新纳入信用风险资产范围。按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报告期末,公司不良信用风险资产合计为64,115.34万元,信用风险资产合计为523,566.75万元(其中正常类459,451.41万元、次级类2,942.85万元、可疑类18,745.62万元、损失类42,426.87万元)。公司已足额计提拨备,全面覆盖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故上述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不影响公司资产质量。本年度,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为12.25%。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仅反映报告期内公司信用风险资产相关情况。

注: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信用风险资产合计=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合计/信用风险资产合计x100%

6.4.1.2 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

6.4.1.3 投资业务情况

6.4.1.4 自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6.4.1.5 前三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6.4.1.6 表外业务情况

6.4.1.7 本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2021年度本公司信托业务收入为6,661.38万元,均为以手续费及佣金确认的信托业务收入。

6.4.2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4.2.1 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6.4.2.1.1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6.4.2.1.2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6.4.2.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1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其他类”指除投向证券及股权外的其他投资类业务。)

6.4.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3 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6.4.2.4 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2021年,我司基于业务发展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持续探索业务创新。公司立足受托人本位并回归信托本源,探索创新以受托服务为核心的服务信托,将金融服务与财富管理服务相结合,探索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标品信托等重要方向,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账户管理信托等方面积极开拓,完善产品线设置,深挖客户需求,提升管理能力与多样化协调能力,以专业能力获得客户 信任等方面着力,满足客户除财产保值增值外的其他需求,如资产配置、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产分配、慈善捐赠等,增加客户粘性,提升收益水平。

6.4.2.5报告期内,本公司依法依规审慎履行受托人职责,未发生因本公司自身责任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金额为10,332万元,已达注册资本的20%。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信托赔偿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因未发生管理失职的情况,本年度未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公司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

6.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注:

1、“关联交易”定义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为准。具体定价政策:首先,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如果缺乏市场公允价格的,比照相关类似业务或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不存在,则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

2、关联交易除了本年度内大成基金应付股利有新增和前期股利收回外,其余均为历史形成。

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6.5.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 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2 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5.3.3.1 固信交易情况

6.5.3.3.2信信交易情况

6.5.4本公司本期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没有为关联方担保发生垫款的事项。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6.6.1固有业务执行的会计制度

本公司固有业务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本公司固有业务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①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②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③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6.6.2信托业务执行会计制度

本公司信托业务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七、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7.1.1 利润实现情况

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6,050.58万元,实现净利润为8,635.31万元。

7.1.2利润分配情况

7.2主要财务指标

注: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x 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 /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八、特别事项简要揭示

8.1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动。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动。

2022年2月,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并经上海银保监局核准,杨红女士就任公司副总裁。

8.3 报告期内本公司变更了公司住所

2021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银保监局核准,公司住所由原“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17、18楼”变更至“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F区(西座)32层和33层”。我司已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完成公司章程变更及工商备案手续。

8.4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8.4.1信托项下诉讼

(1)重大未决诉讼

2020年,公司“中泰·弘泰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公司于2020年5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并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此案,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2019年,公司“中泰·弘泰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公司于2020年2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2021年3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于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司胜诉。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未交诉讼费,上海高院于8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生效。

(3)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公司“中泰·贵州遵义播州国投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于2021年2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向我司承担还款义务,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1年12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我司履行支付融资租赁本金、租金、违约金义务。

8.4.2固有项下诉讼

(1)2018年,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争议向湖南高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决两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我司于2020年3月就财富证券恶意起诉我司并保全我司财产、对我司财产造成损失一案,向湖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财富证券赔偿我司在财产保全中所遭受的全部损失。2021年,湖南高院将该案移送至长沙中院审理,长沙中院于2021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并于12月15日出具判决书,我司已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

(2)2021年9月,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我司并以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判令我司9.99%股权及投资权益为原告所有,并要求我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2年1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截至目前,尚未出具判决。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受处罚情况

1、报告期内,我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处罚;

2、报告期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向我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万元。公司已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通过制定制度、完善机制等手段完成整改。

8.6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021年11月,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下发的《现场检查意见书》,对公司股东阳光化等15个问题提出了意见,公司收到后立即上报董事会,并认真制订了整改计划,目前已部分完成整改。后续,公司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积极推进整改进度。对于监管部门关注的阳光化工作,我司一直高度重视,持续积极敦促公司股东等方面按时落实监管要求,后续将继续按要求推进公司股东阳光化工作。

8.7本年度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金融时报》发布《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于2021年3月2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金融时报》发布《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公告》。

8.8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实施符合监管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过程中未见违法违纪或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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