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版)
(上接18版)
2、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均视为对另一方(下称“守约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该方(下称“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如违约方的前款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如违约方的前述违约行为给昆药集团造成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且有权选择向昆药集团赔偿全部直接损失,或向守约方赔偿昆药集团前述损失中标的股份对应比例(28%)的部分。
如乙方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
四、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华立医药所持昆药集团208,976,160股股份(占昆药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56%)和华立集团所持昆药集团3,335,456股股份(占昆药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4%),转让价款合计为290,200.00万元。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具体如下:
“1、本次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三、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分期支付收购价款,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三)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的具体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保证昆药集团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华润医药控股是华润三九的控股股东,华润医药是华润三九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华润是华润三九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润医药、华润医药下属企业昆明华润圣火药业有限公司与昆药集团生产的血塞通软胶囊产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同时,华润医药控股与昆药集团体内均存在物流配送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方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重组、一方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解决承诺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昆药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存的同业竞争问题。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承诺方控制昆药集团期间,承诺方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再发生与昆药集团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获得与昆药集团主要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昆药集团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昆药集团,若昆药集团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昆药集团。
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与昆药集团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昆药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4、本承诺函自华润三九与华立医药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昆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昆药集团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昆药集团的实际损失。
‘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下:
“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昆药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如确实无法避免,承诺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与昆药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昆药集团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华润三九与华立医药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相关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昆药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确认文件,在本报告书披露的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昆药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0463731_H01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0463731_H01号”和“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0463731_H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润三九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具体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核查正在进行中,核查意见尚待出具,待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炳祥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立医药、华立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及相关安排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要求的承诺》;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承诺;
1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炳祥
年 月 日
附表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炳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