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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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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28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已受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临沂翔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初179号】,判决驳回临沂银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1,114元,由临沂银座负担。临沂银座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有关事项详见2021年5月29日、2021年9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临沂银座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鲁民终665号】,就临沂银座诉翔泰公司一案,临沂银座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诉请求及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翔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2、改判解除翔泰公司与临沂银座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

3、改判翔泰公司向临沂银座支付累计造成的亏损12,786.27万元、商户补偿款60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浙泰公司承担。

(三)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对防水工程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修复是出租方的法定义务;作为产权人到公用事业企业办理燃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开户是出租方无法推卸的约定义务。翔泰公司未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并且已经对临沂银座的合同目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依照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临沂银座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2、双方租赁合同允许临沂银座在严重经营亏损时以适当经济补偿为代价而享有任意解除权,临沂银座已经撤离了租赁场所,再重新入驻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上不可行,且履行费用过高。一审判决将临沂银座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全部驳回,将造成双方的合同僵局以及双方经济损失的严重扩大。

3、一审法院不顾临沂银座对房屋存在防水质量问题的司法鉴定申请,不启动司法鉴定,导致对于房屋存在防水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未予查明,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视情况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4、一审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可上诉人已经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并未明示,翔泰公司亦未催告上诉人解除合同,不存在解除权过期问题。

5、临沂银座一审提交的利润表及审计报告,均真实可靠。考虑到商场的经营损失虽然主要是前述出租方的原因造成,但也有实体经济下行、疫情影响等其他因素,所以临沂银座二审中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支持临沂银座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根据进展情况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