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公告编号:2022-032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0日披露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5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22年5月11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胡长青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84,208,200 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496,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223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代理人)共147人,代表股份199,329,190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79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2,242,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96%。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254,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4%。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本2021年度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80人,代表股份492,833,399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28.1697%。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72人,代表股份85,073,13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12.0434%。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5,590,264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4.84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十四项普通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和八项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所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普通决议案十项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二项
11、关于2022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四项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六项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B股转换上市地后适用)的议案
1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关于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雪、周小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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