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5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2022-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2-053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9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4月29日在公司OA网站公示了《伯特利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10日。截至公示截止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对公司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担当关键核心岗位、具发展潜力的高级管理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 段光灿 袁东星 杨靖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2-054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2021年10月30日一2022年0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股东袁永彬(YUAN,YONGBIN)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核查,股东袁永彬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袁永彬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的《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公司在策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范围内,在公司发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