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2-024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英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773,306,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2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65,086,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37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8,219,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73,234,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73,234,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3、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73,234,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4、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73,29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10,0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6%;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21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73,234,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3,234,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8,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6%;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6,377,1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40%;反对6,929,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俊辉、孙磊
3、结论意见: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