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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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中公教育大厦十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黄金玲女士(董事长刘少云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黄金玲女士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02,196,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02,196,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 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2 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韩丹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州市侨银慈善基金会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19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金涛律师和周昊臻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1、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