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号:002096 股票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2-029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2年4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交易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
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天地大厦24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德坤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11人,代表股份243,062,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3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41,038,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401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2,02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下同)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2,02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2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提案逐项进行审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决定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380,178,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405,346.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该提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关联股东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该提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考核结算情况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4,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试行办法》。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4,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4,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058,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戴晓凤女士、徐莉萍女士和严继光先生分别向大会作了2021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朱龙律师和满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2-030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5月8日以书面和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曾德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罗桂东先生为公司营销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罗桂东先生为公司营销总监(罗桂东先生简历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公司营销总监的公告》),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履职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详细内容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详见2022年5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2-031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营销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罗桂东先生为公司营销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同意聘任罗桂东先生为公司营销总监(罗桂东先生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一)。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履职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一:罗桂东先生简历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
罗桂东先生简历
罗桂东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任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湖南南岭衡阳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任本公司供销管理部经理。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罗桂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拟被授予本公司93,600股限制性股票。罗桂东先生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