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取得营业执照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5122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9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取得营业执照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8日与自然人凌琳、田甜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78%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4,000万元的暂定交易对价(最终成交价格将根据协议中的价格调整相关内容,由双方确认的交易价格为准)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78%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鑫科新材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9382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捌佰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周健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07日
营业期限:2009年12月07日至永久
住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混凝土制品生产及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8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3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2,354,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88,32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李德志先生和张理兰女士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072元,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66241528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