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2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965.28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7.09%,灵康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票数量为16,930.4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9.85%,占公司总股本的23.47%。
● 灵康控股本次办理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业务,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截至目前,灵康控股所持股份的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022年5月20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具体情况
2022年5月18日,灵康控股将其质押给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业务,质押期限延期至2023年5月18日。
1、本次延期购回涉及股份的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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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延期购回主要系灵康控股根据其资金的安排,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后进行的延期。灵康控股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风险控制能力,质押风险可控,具备履约能力。
2、本次股份补充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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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股份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灵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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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灵康控股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风险控制能力,质押风险可控。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融资授信、融资成本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灵康控股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3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7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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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陶灵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何超先生、张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陶灵萍女士、副总经理吕军先生、陶小刚先生、李双喜先生、王洪胜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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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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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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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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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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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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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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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楚玲、黎丁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