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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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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2-053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佳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407,461,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901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7,654,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4219%;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9,806,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7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6、《关于2022年度申请融资总额度暨担保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7、《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5%;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9、《关于继续出租/出售商铺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407,326,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669%;

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9,76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5%;反对13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毛修炳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邵芳、周昊臻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2-054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67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仅限办公用途)。

负责人:陈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茂,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洋,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香格里拉市仁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达娃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苏齐。

被申请人: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紫薇永和坊18号楼1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申请人: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嘉善康辉西塘旅游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璞悦园2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苏齐。

被申请人: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璞悦园2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苏齐。

被申请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7877号。

法定代表人:范佳昱。

被申请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君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4号40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劲。

被申请人:张劲,男,1971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R66*****。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91,646,559.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二、法院裁定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名下价值人民币491,646,559.4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存在合同、票据纠纷,除上述事项,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和各关联方正在与中国华融广东省分公司积极商谈到期债务的还款及展期方案。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3.58亿元,净资产为17.3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7.88%,整体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水平,资产价值对上述债务的覆盖率较高。目前,公司名下不超过19家商铺/房产(账面原值合计不超过6.40亿元)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出售,加速资金回流,增强资金实力,以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以诉讼的执行情况为准。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