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2年5月26日起,增加招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开通业务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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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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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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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元。如代销机构开展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满足上述规定后如有不同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和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最短持有期为三年,敬请投资者留意。
4.“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上述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上述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