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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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5,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计1名股东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22898090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4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73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为便于投资者理解, 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年报显示,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53亿元,同比增长23%,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07亿元,同比下降82.59%。近两年扣非后净利润连续大幅下滑,且公司营业收入与2019年之前相比处于低位水平。此外,公司本期毛利率为16.69%,同比下降8.85个百分点,且连续三年持续下降。请公司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所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主营业务上下游情况、原材料价格走势、产销量变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处于低位、毛利率连续三年下滑,以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连续两年大幅下降的原因。请结合上述情况,充分提示主营业务持续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年报显示,公司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53亿元,同比增长23%。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8.11亿元,同比略有下降。2019年-2021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9%、45%和36%,逐年下降。而2019年-2021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6%、23%和25%,逐年上升。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下降的原因,是否大量采用票据结算的方式;(2)公司近三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比例持续下降,但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总成本的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3)公司近三年使用票据进行结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结算总额、收入采购占比、票据结算占比变动的原因、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占比、票据来源、是否曾出现承兑风险和纠纷,是否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票据流转;(4)结合票据结算情况、经营性现金流、赊销情况、主要交易对手方和交易背景等,充分说明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公司票据结算情况,并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3.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2192万元,其中1463万元为资金拆借款,80.55万元为其他性质。对象主要是盐城市优化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化医药,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为368万元)、滨海临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杨中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对外资金拆借的背景情况,上述拆借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业务往来、资金往来等,相关资金拆借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优化医药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计提减值的同时,公司持续多年对其增加资金拆借的原因;(3)公司对杨中元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和形成背景,杨中元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前期资金拆借是否构成潜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是否新增对外资金拆借,是否按照本所关于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潜在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年报披露,公司本期投资优化医药与江苏康倍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倍得)两家公司,涉足医药领域。但优化医药于2022年2月已将账面所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售,不再存在持续经营的条件,考虑出售资产以后公司已发生超额亏损,故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0元。康倍得本期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1665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投资优化医药、康倍得的具体情况及主要考虑、取得的股权比例及是否形成控制、交易金额及溢价情况(如有)、两家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2)投资优化医药后其短期内出售大额资产的原因,资产出售交易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3)康倍得公司未产生营业收入,且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4)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投资优化科技及康倍得的主要考虑及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请董监高说明对上述投资已履行的义务,是否勤勉尽责。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发表意见。

5.年报披露,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10.68亿元,其中10.37亿元为理财产品。公司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5.56亿元,其中1.42亿元为理财产品,4.12亿元为基金。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中,部分信托计划出现逾期,包括因部分房企债务到期日逾期未归还,导致信托计划逾期。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将理财产品分别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依据,并分别列表披露期末所持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2)公司期末所持基金的详细情况,包括基金名称、私募或公募、投资金额、底层资产、投资时间、持有期限等,并自查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公司所持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投资去向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信托计划情况,截至当前信托计划的逾期金额,结合相应房企的资金状况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回收风险;(4)公司购买银行、信托、证券理财产品等,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或与其存在业务资金往来的潜在利益相关方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公司年报存在多处错别字,第37页-39页存在多处高亮标记未删除。年度报告是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请公司认真严肃对待年度报告的编制,避免出现低级错误。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问询事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回复并及时披露。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