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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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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5版)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5版)

公司回复:

一、近三年物业租赁业务前十大客户情况

公司近三年物业租赁业务的前十大客户具体明细如下:

1、2021年物业租赁业务前十大客户情况

2、2020年物业租赁业务前十大客户情况

3、2019年物业租赁业务前十大客户情况

综合上述信息可见,公司近三年物业租赁业务的前十大客户均不存在当年新增客户的情况,且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物业租赁业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教育及物业租赁业务,物业租赁业务是公司的传统业务,公司持有的房产包括深圳高科南山大厦、深圳航都大厦17GHI、上海方正大厦9、10层及上海招商局广场16、17层。全资子公司深高科主营自有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主要经营的高科南山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58万平方米。深高科除不动产租赁收入外还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停车费收入。2021年公司上述房产物业租赁收入如下:

公司上述房产自2013年底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用于出租,租户均为企业,租户租赁时间普遍较长,出租率、业绩都很稳定,且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尤其是深圳南山大厦的租户情况非常稳定,前五大租户近三年未发生变化,且房租每年度有一定的涨幅。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减免部分房租外,其他年度租赁业务收入均稳中有升,为公司带来了稳定的收益。

从营业收入扣除角度,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和尚未形成规模的收入,主要为:子公司英腾教育尚处于发展初期未形成规模的应急业务和创新业务收入、主营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少量出租收入、以及教育业务衍生的广告推广收入,金额共计432,272.99元。

综上所述,物业租赁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收入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物业租赁业务领域,公司具有稳定的业务模式及盈利能力。物业租赁业务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扣除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将物业租赁业务收入认定为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上述情况相关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公司近三年前十大租赁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业务为公司的传统业务,具有稳定的业务模式及盈利能力,一直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物业租赁业务收入认定为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问题5、年报披露,公司将2.93亿元投向国民信托的理财产品,相关产品无固定期限。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及最终资金使用方情况;(2)截止目前相关信托理财产品的实际付息及到账情况,是否存在违约情形;(3)最终资金使用方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潜在利益安排;(4)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并充分提示。

公司回复:

一、国民信托理财产品情况说明

公司持有“国民信托金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国民信托金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该产品为无固定期限产品,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产品赎回,将在申请赎回后的T+5日收到信托本金及收益。该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根据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为1.0280,较公司买入时点的净值增长2.8%。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为1.0402,较公司买入时点的净值增长4.02%。

公司自2021年6月购买该产品后,截止目前尚未申请赎回,尚不涉及理财产品付息的情况,亦未发生违约情形,该产品目前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根据国民信托金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该信托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除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发行或提供担保债券以外的债券,货币基金或债券基金等国内公开市场发行的基金,标准化债权收益权,信托业保障基金;最终投资范围构成中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不低于80%。

国民信托金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A-1(含)以上;对于其他信用债券的债项或主体评级必须为AA(含)以上,或者第三方担保的主体评级必须为AA(含)以上;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比例按面值总额计算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0%;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比例按面值总额计算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100%;投资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转股;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收益权及回购类资产收益权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100%;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国民信托理财产品严格在上述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投资,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收益权产品,底层债权均有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为40-60%,保障了公司作为信托委托人的资金安全。同时结合国民信托各阶段的产品净值情况,该产品收益率情况稳定,目前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公司审慎购买理财产品,及时披露,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公司在前述授权范围内审慎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国民信托理财产品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要求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详见公司2021-026号、2021-028号公告及《中国高科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国高科2021年年度报告》。

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国民信托发出《理财产品投资非经营性占用询证函》,询证国民信托金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最终投向是否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国民信托核查后盖章函复“经本公司核对,贵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资金最终投向不存在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情况。”

公司购买前述国民信托理财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相关理财产品的最终资金使用方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公司将持续跟踪和密切关注理财产品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