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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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2022-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2-04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7-044”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42,180,818.6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0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受通字(2017)第339号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青岛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交的与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已更名为青岛交发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17-044”号临时公告)。

二、仲裁裁决情况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司已于近日收到青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青仲裁字(2017)第339号裁决书。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停(窝)工损失、工期延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3,468,291.98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变更碎石料源产地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422,323.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使用专用压浆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629,964.24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逾期支付工程款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636,886.51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安全生产费增加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080,001.59元。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费246,9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132,116.00元、被申请人承担114,784.00元。因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将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8.本案鉴定费273,335.03元,由申请人承担146,262.03元、被申请人承担127,073.00元。因申请人已预交全部鉴定费,被申请人应将承担的鉴定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20,479,324.32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进展,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仲裁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日

● 报备文件

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7)第339号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