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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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4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标的:公司48,691,587股股份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涉及公司48,691,587股股份的处置,并不会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就【(2020)川01执异917号】裁定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尚无生效判决(详见公告:2021-003),如法院最终不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根据相关裁定对上述48,691,587股股份申请继续强制执行程序,案涉股份存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风险;且上述股份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的赠送事宜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就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48,691,587股补偿股份权属确认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广瀚星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崔炜及宋楠楠。诉讼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披露的《中安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600号】,法院判定:“确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人名称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号码为B880232729账户中48,691,587股*ST中安股票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除外)所有”,一审判决结果详见《中安科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2020年8月10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详见公司披露的《中安科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7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公司提起确权之诉晚于所涉及股份冻结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公司要求对诉争股份确权,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权利主张,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请执行异议之诉【(2021)川01民初53号】(详见公告:2021-00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再对公司确权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公司控股股东48,691,587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程序不当,予以纠正,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842.03元,退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9,842.0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48,691,587股股份的处置,并不会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就【(2020)川01执异917号】裁定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尚无生效判决(详见公告:2021-003),如法院最终不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根据相关裁定对上述48,691,587股股份申请继续强制执行程序,案涉股份存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风险;且上述股份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的赠送事宜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