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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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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2)036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6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5,408,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11,394,800股,下同,详见注1)的65.66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8,537,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70,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71,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30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826,727,78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11,394,8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15,332,980股。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4,768,4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639,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231,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6890%;反对639,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0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5%。

2、《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4,768,4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639,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231,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6890%;反对639,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0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15%。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4,768,4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639,8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231,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6890%;反对63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潘波、黄巧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