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刘昕女士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刘昕: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2年5月12日,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监事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监事刘昕的配偶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票37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属于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查,你作为贝肯能源的监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3,2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存在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而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