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2-029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煜邦电力”)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411,83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8,640,217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4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118,300股,并于2021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76,472,98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40,555,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5%;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5,917,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5%。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583,158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12月17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29名,对应的股份数量共计83,052,047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47.06%,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22年6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份),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限售期承诺如下:
(一)北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勇丽莹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并计算持有煜邦电力5%以上股份的股东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联盟中资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钱惠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
3、煜邦电力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如果煜邦电力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煜邦电力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如果煜邦电力或者本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煜邦电力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煜邦电力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申请上市的战略配售股份股东承诺:
资管计划获配的本次发行之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注:上述承诺中所涉及的发行人指煜邦电力。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北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煜邦电力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煜邦电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煜邦电力关于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煜邦电力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3,052,047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47.06%。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411,830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8,640,217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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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北京众联致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名为:北京众联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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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