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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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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28,089股,发行价格4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79,999,960.50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909,121.8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12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会同国元证券分别与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2022年6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途为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剑锋、周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全资子公司鑫铂光伏,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余额由甲方一根据“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的进度从甲方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剑锋、周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七、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