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提供被执行人
财产状况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0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2-039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提供被执行人
财产状况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代理律师事务所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01执305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2新01执305号)。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将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0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举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举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路XX号XX号楼XXX室。
申请执行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97329548.85元(其中执行标的496765383.85元、案件执行费56416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应负担的利息(按照本金45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计算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2新01执305号)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已将收到的上述法院文书转给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尽快提供财产相关资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01执305号)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2新01执305号)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