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2-032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1号)核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1,219,077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3.7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4,023,511.0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1,586,055.74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此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82,437,455.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26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010036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格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格易”)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2年6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格易、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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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格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120122000469500,截至2022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DRAM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琨、姚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个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