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3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导致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664,707,835.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2,198,910股后的1,662,508,9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132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金额总计166,470,676.17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999999元/股=166,470,676.17元÷1,664,707,835.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9999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64,707,83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金额总计166,470,783.50元(含税)。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股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公司根据上述调整原则将方案调整如下: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664,707,835.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2,198,910股后的1,662,508,9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132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金额总计166,470,676.17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198,910.00股后的1,662,508,9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132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11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26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13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2年6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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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6月9日至登记日:2022年6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66,470,676.17元=1,662,508,925.00股×0.1001322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9999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999999元/股=166,470,676.17元÷1,664,707,835.00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9999元/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及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本公司目前正在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正在实施的回购方案所涉回购价格也将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及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徐国宏
咨询电话:0551-62100213
传真电话:0551-62100175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4,163,346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384,163,34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02,945,207.4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2,090,121.8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30,855,085.62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1182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本次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国轩电池年产16GWh高比能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年产20GWh 大众标准电芯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电池科技”),实施地点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变更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轩电池科技近日以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相关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6月1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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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账户余额包含募集资金到账至今的已结算利息。原募集资金专户尚未结息完成的,将在结息完成后继续转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0GWh大众标准电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浩和陈赛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且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